防雷接地引下线几条(避雷器接地引下线要求)
本文目录一览:
- 1、防雷接地引下线规范
- 2、互相连接的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或是金属是屋面的接地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对吗?
- 3、采用多条引下线时,第二累防雷建筑物至少应有两条引下线,期间距不得大于多少米?
- 4、防雷接地引下线“双线连接”是什么意思?
- 5、新防雷规范对于一类建筑引下线要求是不少于2跟,而二类和三类要求的都是不少于10根,怎么理解。
- 6、建筑房顶防雷引上线至女儿墙要用几条
防雷接地引下线规范
1、为了减少引下线的电感量,引下线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对于建筑艺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引下线可以采用暗设但截面要加大一级,这主要考虑维修困难。
2、求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将两根钢筋并在一起使用。此时的截面积为402mm2,当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要求将四根钢筋并在一起使用,此时的截面积为314mm2,比国外规定最严的日本的300mm2截面还大。所以是安全可靠的。
3、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不仅是节约钢材问题,更重要的是比较安全。因为框架结构的本身,就将梁和柱内的钢筋连成一体形成一个法拉第笼,这对平衡室内的电位和防止侧击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拓展资料:
引下线与地下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一般应使用氧乙炔焊功电弧焊,不就应锡焊,以保证接触良好牢固。
如家庭没有条件做到时,也可用压接的方法,如用螺栓连接。
为了压紧可靠,必须加防松弹簧垫圈,压接前需将连接部位除锈清洁,使之露出金属光泽。连接处的外表面可涂水柏油等防腐剂处理。
参考资料:
引下线_百度百科

互相连接的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或是金属是屋面的接地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对吗?
是的,根据设计规程的要求,各独立接地体与接地网的连接不应当少于两点
采用多条引下线时,第二累防雷建筑物至少应有两条引下线,期间距不得大于多少米?
GB50057-94(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3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Se2≥0.3kcRi (3.3.4)
式中Se2——地中距离(m);
kc——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说明] 增加“信息系统”,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接地必须连接在一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
将分流系数kc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
注:本条按局部修订条文(2000)已作修改。
防雷接地引下线“双线连接”是什么意思?
防雷引下线的双线连接是指要求在房屋至少有两根以上的引下线,对引下线的线径是有要求的。
只有在极个别的特殊区域才用每组两根引下线。
新防雷规范对于一类建筑引下线要求是不少于2跟,而二类和三类要求的都是不少于10根,怎么理解。
最新发表的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没有版主说的情况,第二和第三类建筑的防雷措施,对引下线数量的规定仍然是不少于2根。
第一类建筑: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m;
第二类建筑: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
第三类建筑: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
建筑房顶防雷引上线至女儿墙要用几条
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米且高度不超过40米的第三类防雷建筑,可只设一根引下线。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
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第3.4.2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第3.4.3条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
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
S≥1.89kc (3.4.3)
式中 S —-钢筋表面积总和(m)。
二、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
第3.4.4条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rn时,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但其二、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
第3.4.3条规定的条件下及其三款3项所规定的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大于或等于0.37m。
第3.4.5条 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第3.4.6条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第3.4.7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第3.4.8条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的要求,但表达式(3.3.8-1)、(3.3.8-2)、(3.3.8-3)相应改按下列表达式计算:
当 lx5Ri时,
sa3≥0.2kc(Ri+0.1lx ) (3.4.8-1)
当lx≥5R 时,
sa3≥0.05kc(Ri+lx ) (3.4.8-2)
sa4≥0.05kclx (3.4.8-3)
